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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明年1月1日施行

昆明在线     发布时间:2019-01-31   
  讯(昆明日报 记者李丹丹)制定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收费或者以基金、会费等名义的收费事项……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下称《办法》)作出上述规定。

  《办法》明确,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七类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或者以基金、会费等名义的收费;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乡(镇)长办公会议决定;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依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执行。同时要求制定机关应及时将规范性文件通过政府公报、本机关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或者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布。公布时间以首次向社会公布的日期为准;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可在县级政府公报或者其他媒体以及乡(镇)的公告栏公布。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向社会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制定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确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

编辑:曹月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