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营经济发展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出炉
获民营经济争先进位10强县者奖60万元
昆明在线 发布时间:2019-01-31
为引导各州(市)、县(市)区改善发展环境,激发民营经济活力,激活民间资本投资,激励民间创业创新热情,近日实施的《云南省民营经济发展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明确,分州(市)和县(市)区开展民营经济发展考核评价,获“云南省民营经济争先进位10强县”奖60万元。考核评价以2016年为考核基期,自2017年起,每年为1个考核周期。
根据《办法》,考核评价以功效系数法为主,采用综合加权方法进行量化评分,结合民营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研发平台建设以及亿元以上企业增长情况等,对各州(市)、县(市)区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民营经济发展考核评价分为州(市)和县(市)区两个层面。州(市)民营经济发展考核评价对象为全省16个州(市)人民政府,评价指标体系由考评指标和加分指标构成。县(市)区民营经济发展考核评价对象为全省129个县(市)区人民政府,分为民营经济争先进位考评和民营经济综合实力考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由考评指标、加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构成。
其中,“一票否决”指标包括生态环保、安全生产两项年度评价指标,不直接参与综合考评得分计算。对任意一项年度评价指标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即取消当年“云南省民营经济争先进位10强县”和“云南省民营经济综合10强县”考评资格。
值得关注的是,省民营办将根据各县(市)区民营经济争先进位和民营经济综合实力考评得分,以及“一票否决”指标评价情况,选取前20名县(市)区,分别初步评定为“云南省民营经济争先进位10强县”和“云南省民营经济综合10强县”。获“云南省民营经济争先进位10强县”,将按名次通报表彰,由省委、省政府授牌,并由省财政给予60万元奖励,考评结果纳入县(市)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量化考评指标体系,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获“云南省民营经济综合10强县”,将按名次公布,并由省人民政府授牌。
记者 李丹丹 (昆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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