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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院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指导民生纠纷及时妥善化解

昆明在线     发布时间:2018-06-08   
讯(都市时报记者 林舒佳) 商品房预售延迟交房怎么办?买了新车没有车辆合格证落不了户咋办?工伤保险赔偿又该如何认定?昨日,云南省高院发布了云南各级法院涉民生案件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教你遇到纠纷该咋维权。

省高院副院长向凯表示,近几年来,经济领域内的民生矛盾纠纷转化为民商事案件大量涌入人民法院,全省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数量激增。2016年,全省法院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达到296293件,结案数247609件,人民法院受理涉民生的案件数量也高速持续增长。以昆明五华区法院为例,2016年共计受理劳动争议案件401件,比上年同期上升5.8%;受理赡养费、抚养费案件38件,同比上升31.03%;受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126件,同比上升41.57%。

本次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主要集中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条件、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处理原则、物业公共区域权利主体的认定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等方面,既有传统的民生案件,也有执行异议之诉等新类型案件。

向凯表示,通过上述案例,进一步厘清了各类型民生案件的事实认定标准和裁判处理尺度。希望通过这些典型案例所确立的裁判规则,指导民生纠纷的及时妥善化解,依法维护群众的权益,使当事人能够合法、合理地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1

环卫工上班路上出车祸 获工伤和侵权双赔偿

2013年6月底,张某某开始在祥云县环境卫生管理服务站从事道路清扫工作。2013年9月15日中午12点左右,张某某在祥云县八里路与龙凤路交叉口发生交通事故。事后,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无事故责任。

近1个月住院治疗出院后,大理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某某受伤为工伤。经鉴定,张某某伤情达十级工伤。

事后,张某某因不服祥云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在确定工伤赔偿范围时扣除了事故肇事者的赔偿款12500元,将祥云县环境卫生管理服务站告上法庭。

●裁判结果

祥云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张某某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祥云县环境卫生管理服务站支付。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既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又享有侵权损坏赔偿请求权,除医疗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受伤职工可向不同的法律关系主体请求赔偿。据此,法院判决,祥云县环境卫生管理服务站向张某某支付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费用4万余元。

案例2

开发商没按约交房 购房人解除了合同获得赔偿

2015年1月,张某在大理市下关镇泰业国际广场花57万余元买了两套房子。购房时,张某和云南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等,并在大理三塔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在登记机关办理了登记备案。

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15年10月1日前,将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张某。逾期30天后,张某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张某通过现金和银行按揭方式支付了购房款。可过了约定的交房日期,开发商却没能交房。直到2016年5月,张某还是没能入住。为此,张某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开发商返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大理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将符合交付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张某。按照合同约定,逾期交房30天以后,张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其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判决,双方解除《商品房购销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开发商返还购房款57万余元并赔偿违约金和损失6万余元。

案例3

养护工横穿高速被撞身亡 保险公司未尽义务

免责条款无效

2014年4月14日下午4点左右,张某涛驾车行驶至杭瑞高速时,遇到刘某肩扛绿化树横穿车道。张某涛见状马上踩刹车紧急制动,由于避让不及,张某涛驾车撞上了刘某,刘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云南瑞来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及张某涛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此前,云南瑞来道路养护工程公司曾为职工刘某购买了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期限一年。为此,刘某家人将保险公司起诉至盘龙区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死亡保险赔偿金6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对于投保单上的责任免除部分虽已附在投保单上并加黑字体,但不能证明其已经在投保前就免责条款与投保人进行了详细说明。另外,保险公司对承保明细表中关于“被保险人须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如违章作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部分并未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它明显标志作出提示。因此,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未尽到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判令保险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赔偿金60万元。

案例4

买了车没合格证无法落户 购车人解除合同获得赔偿

2009年9月5日,邹某向德宏宏利新华夏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瑞丽分公司购买了一辆思域EXI舒适版轿车,车价为14.48万元,双方还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邹某先后支付了14.48万元,并把车开走了。可之后邹某却迟迟拿不到车辆合格证,以致于新车无法落户上不了路。为此,车主将汽车销售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购车合同,并由汽车销售有公司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瑞丽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邹某所购买的车辆未能进行所有权登记,系因汽车销售公司不能提供合格证所致,购车合同应予以解除。据此,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汽车销售公司返还购车款14.48万元,并赔偿各项损失1万余元。

案例5

绿地面积与广告宣传不符 开发商赔偿住户2万余元

2013年3月6日,饶某、钱某某在曲靖泸西县大丰御园小区买了一套房子,房价为40余万元,两人还与曲靖大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泸西分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

2014年1月,开发商交房。但接收房屋后,房主发现小区实际的绿地面积比开发商宣传资料上的小很多。4月21日至22日,泸西县测绘管理站对此出具测绘报告。报告显示:绿地面积实测为6936.34平方米,而开发商销售广告宣传资料上明确载明:绿地面积10666平方米。2015年7月10日,饶某、钱某某以涉案商品房与销售广告宣传资料上的“16亩中心景观”和“绿地面积”不足等违约行为为由,起诉至泸西县人民法院,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4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大丰御园”销售广告宣传资料中关于“16亩中心景观”和“绿地面积10666平方米”的说明内容虽然具体明确,也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一定影响,但其影响对一般购房者而言不足以达到重大影响,属于要约邀请。然而,根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开发商这不实宣传,误导购房者购买房屋,使购房者的利益遭受损失,故判令曲靖大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饶某、钱某某赔偿损失2万余元。

案例6

买的房子因开发商原因被查封 法院不得执行涉案房产

2009年12月1日,史某某与昆明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丰公司)签订了《滇池泊屋房产认购协议》,约定认购滇池泊屋小区房产一套,面积140多平方米,房价79万余元。

2010年5月,史某支付了购房款79万余元,明丰公司也向史某某出具了收款发票。可房屋在建过程中,2013年11月5日,明丰公司因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的金融不良债权纠纷一案,经云南省高院做出生效判决一份。依据该判决,华融资产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而后法院查封、扣押、冻结了明丰公司名下财产,其中也包含本案史某某认购的房产。由于房屋被查封没法住,史某某以华融资产、明丰公司作为被告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史某某诉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史某某与明丰公司签订了房产认购协议并缴纳房款,其享有对涉案房产的物权期待权,据此也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其关于本案的执行异议请求成立。故判决史某某享有案涉房屋的物权期待权,并可排除另案执行。也就是说,在另案执行中,不得执行涉案房产。

编辑:上官艳君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