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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院发布十大涉民生典型案例 未按期交房法院判解除购房合同

昆明在线     发布时间:2018-01-28   
讯(昆明日报 记者蔡靖妮)民生案件审理与人民群众基本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昨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涉民生案件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希望通过这些典型个案所确立的裁判规则,指导相关涉民生纠纷的及时妥善化解,为全省经济、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保驾护航。

云南省高院统计,去年,全省法院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达到296293件,结案数247609件,与此相对应,人民法院受理涉民生的案件数量也高速持续增长。在受理的民生案件中,部分案件矛盾尖锐,利益驱动大,具有难处理、易激化、扩散快等特点,新类型、新情况不断、新问题不断涌现,审理难度不断加大。

“本次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主要集中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条件、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处理原则、物业公共区域权利主体的认定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等方面。”云南省高院副院长向凯介绍,其中既有传统的民生案件,也有执行异议之诉等新类型案件。借助典型案例所具有的裁判规则指引和行为导向功能,将指导各级法院及时妥善审理相关涉民生案件,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并推动各民生领域中当事人合法、合理地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一:未按期交房法院判解除购房合同

案情:2015年1月14日,张某向云南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两套房,并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云南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15年10月1日前将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逾期30天后,张某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

但直到2016年5月张某起诉时,涉案房屋未经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双方也未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由云南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和补充协议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达成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云南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将符合交付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张某,按照合同约定,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行为系依据合同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行为,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解除《商品房购销合同》,云南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购房款579366元,并赔偿违约金和损失60000余元。

案例二:职工遇车祸死亡 保险公司赔付60万

案情:2014年4月14日,张某驾车遇到刘某某肩扛绿化树横穿车道,随后因避让不及致使车辆左前部与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云南瑞来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及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刘某某原系云南瑞来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职工,云南瑞来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为刘某某在太平保险公司购买了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其中每人意外身故、残疾的保额为60万元。刘某某的妻子、子女戴树兰等三人起诉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要求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赔偿死亡保险赔偿金60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对于投保单上的责任免除部分虽已附在投保单上并加黑字体,但不能证明其已经在投保前就保险合同包括免责条款与投保人进行了详细磋商及说明。另外,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对承保明细表中关于“被保险人须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如违章作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部分并未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

因此,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未尽到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判令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赔偿金60万元。

编辑:实习编辑莫开井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