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云南新闻 >
热门搜索: 富民  晋宁  宜良  嵩明  安宁

省政府办公厅紧急通知要求 进一步做好2017年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昆明在线     发布时间:2017-03-29   
省政府办公厅24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2017年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紧急通知》,全文如下:

春节临近,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进入特殊敏感期和矛盾高发期。1月2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昭通市鲁甸县考察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时,要求各级政府对农民工欠薪问题必须反复抓、抓到底,既治标又要治本,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发现一起解决一起。为认真贯彻落实好李克强总理指示要求,进一步做好2017年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落实属地政府责任

李克强总理强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这是政府必尽的责任”。我省各级政府要落实属地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工作责任,完善目标责任制,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要强化排查,狠抓“两个责任清单”的落实,牵头抓好政府工程项目清欠和重大欠薪事件的处置,切实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更加有力有效的措施,清除欠薪隐患,解决欠薪问题,2017年春节期间做到“四个坚决防止”(即:坚决防止发生农民工因欠薪无法回家过春节的情况,坚决防止发生大规模赴省进京聚集上访活动,坚决防止发生重大个人极端事件,坚决防止发生有影响的网络舆情炒作事件),确保问题及时解决在当地。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发生拖欠工资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极端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切实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部门责任,处理各自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以联合检查、联合处置、联席会议等方式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形成相互配合,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监察执法作用,及时受理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建设工程层层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问题,及时妥善解决因工程款拖欠而导致的欠薪问题;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审查各类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立项的资金筹措情况,对资金准备不足的不予立项;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确保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的建立落实;工商部门要配合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处理恶意讨薪等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司法部门要指导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机构为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信访部门要负责农民工工资拖欠信访问题接待办理,协调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做好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等工作;综治维稳部门要加强综治考核和预警提示,参与处置因欠薪引发的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工会要监督企业工资支付,督促企业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金融监管部门要将严重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加大联合惩戒;宣传和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对清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进行全方位报道,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强烈化解欠薪隐患

2017年春节前,各地要以“三个处理”(处理已发现的欠薪隐患、处理欠薪举报投诉案件、处理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为重点,对2016年11月10日省下达的《2017年春节前各州市重大欠薪隐患清单》中尚未化解的隐患,督促责任单位切实履行责任、牵头处理欠薪隐患,办完一件,销号一件;对涉及人数多、金额较大的建设工程欠薪违法案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建设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要挂牌督办,责令限期解决;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本级政府予以清偿,力争在2017年春节前处理完毕,确保不发生极端事件和重大群体性事件。要加大对欠薪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因拖欠工资引发严重影响和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企业要依法查处,对恶意欠薪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遏制欠薪问题蔓延态势。

四、全力处突维稳

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分级响应、处置程序、处置措施和责任分工。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极端事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时,政府有关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深入一线处置,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建设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有关部门要迅速介入,快速查明案情,依法处置。对拖欠工资数额较大、一时难以落实清偿资金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等情况的,要及时通过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农民工解决生活困难。同时,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有效防止出现非理性群体性上访,努力使事态不升级、不激化,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讨要工资名义讨要工程款,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并主动向社会和公众说明情况;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分享到: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