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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有话说】《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明确规定:编制城乡规划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昆明在线     发布时间:2019-02-09   

根据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公告,新修订的《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称《条例》)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修订强化了乡村规划建设的监督检查,凸显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性,完善城市设计内容,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对上位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补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明确了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避免出现城乡规划“管理真空”现象。同时,明确了其管理权限以及监督检查对应的法律责任,强化对城乡结合部的规划管理与监督检查。为凸显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性,强调生态文明建设的持续性,参照省外城乡规划条例的立法经验,《条例》增加了编制城乡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

“城市设计应当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保护自然环境,传承历史文化,塑造城市特色,优化城市形态,节约集约用地,创造宜居公共空间。”“临水、临山以及生态隔离带等重点高度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合理控制密度和空间形态,预留城市景观及通风视廊,保证城市天际线与山水风貌相协调。”

《条例》中增加了城市设计和城市天际线管理的有关规定,有助于城市的自然环境与人工环境有机协调,提升城市风貌和城市空间品质,使城市更加宜居、富有特色。同时,从立法层面强化历史文化遗产和生态保护,促进城乡建设发展与生态景观的有机统一,对景观视廊进行有效控制,保证城市景观的通透性,并补充了城市天际线管理的相关内容以及法律责任。(记者茶志福)

编辑:任骥远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