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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中小微企业贷款设风险补偿金30亿

昆明在线     发布时间:2018-11-30   
昨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开发布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下文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

据悉,微型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小型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中型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万元。

新增贷款不良贷款率超过5%的暂停发放

办法规定,中小微企业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中小微企业贷款不包括房地产公司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和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重点支持合作金融机构向无抵押、无质押、无担保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仅以企业实际控制人保证作为唯一担保方式的贷款),以及向未曾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的首笔贷款。

成立了以常务副省长为组长的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合作金融机构提供的有关信息,向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达到全省中小微企业平均不良贷款率的合作金融机构提示风险;对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不良贷款率超过5%的暂停新增贷款发放,并及时启动存量不良贷款代偿及风险处置,待不良贷款率降低至5%后根据实行情况恢复开展业务。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合作金融机构发放中小微企业贷款的具体贷款事项。

合作金融机构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金的,一经查实,全额收回已存入的风险补偿金存款,取消其合作金融机构资格,3年内禁止其申请补助资金及其他政策性资金。对骗取、挪用银行贷款的企业,永不纳入贷款风险补偿范围,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通过法律手段清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为避免恶意逃废债务,所有涉及机构及部门必须对申报信息及补偿信息保密,任何情况下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公布。

风险补偿范围向重点工业项目倾斜

纳入省级风险补偿范围的合作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贷款业务,贷款利率上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

风险补偿金规模为30亿元。2017年首期10亿元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工业信贷引导资金5亿元和追加预算5亿元构成。2018—2019年将风险补偿金纳入年度预算,每年新增安排10亿元。

办法规定,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原则上为合作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贷款本金按照法定程序核销额的50%,风险补偿时点为合作金融机构提起诉讼并待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风险补偿金按照承担比例进行代偿。

对符合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业项目,特别是生物医药产业、信息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食品与消费品制造业及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及经认定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民营(小巨人)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及高原特色农业加工企业等条件的贷款由风险补偿金承担贷款本金的70%。(记者郑丽红)

编辑:实习编辑劳学丽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