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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放宽城镇落户条件 昆明主城不再实行积分落户制度

昆明在线     发布时间:2018-01-13   
图片来源于网络

讯(记者 熊强)8月4日,(微信公号:cn)从云南省政府网站获悉,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公布和下发了《云南省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方案》,要求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和中、小城市以及建制镇落户限制,调整放宽昆明市主城区落户限制。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可根据自身实际参加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其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

方案还明确,到2020年, 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要提高到40%,实现全省累计转户500万人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比2015年缩小2个百分点以上。

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

全面放开放宽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条件,以具备一定学历或技能的人才、升学或毕业进入城镇的学生、在城镇就业居住3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全日制高校、职业院校毕业生、具备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工资格人员、留学归国人员, 可以申请将户口登记在实际居住社区的集体户口,先落户再择业。全日制高校、职业院校的农村籍学生根据本人意愿,实行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入学时可以将户口迁至学校学生集体户口或学校所在地社区集体户口,毕业后可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 (创)业地、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同时,进一步优化省内学生升学、毕业的户口迁移办法,全日制高校、职业院校学生因升学、毕业在省内迁移户口的,不再开具纸质户口迁移证,统一网上办理户口迁移。

调整放宽昆明市主城区落户限制

在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 (以下合称昆明市主城4区)具备合法稳定住所 (含租赁)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通过合法方式购买 (继承、接受赠与)商品住宅的,可以申请将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在该住所,申请人在昆明市主城4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接迁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 (含配偶父母) 的常住户口,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明的,可以凭合法购房合同、交款发票等材料办理;租赁合法稳定住所居住并在昆明市主城4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3年的,可以申请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 (含配偶父母)的常住户口登记在该住所或居住地社区集体户口。在昆明市主城4区合法稳定就业,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办理居住证均满3年的,可以申请将本人户口登记在实际就业地社区集体户口。昆明市主城4区内迁移户口的,不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办理居住证等条件限制。昆明市呈贡区在昆明市主城4区户口迁移政策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放开放宽限制条件。调整放宽落户限制后,昆明市主城4区及呈贡区不再实行积分落户制度。

全面放开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

对城区人口100万以下的中、小城市和建制镇,以具备合法稳定住所 (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为条件全面放开城镇地区落户限制:在城镇 地区通过合法方式购买 (继承、接受赠与)商品住宅的,可以申请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 (含配偶父母)常住户口登记在该住所,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明的,可以凭合法购房合同、交款发票等材料办理;房屋所有权人或购房人不愿意迁移户口的,其户口登记在农村地区的配偶、子女 (含未成年子女)、父母 (含配偶父母),可以申请将常住户口登记在该住所;在城镇地区租赁合法稳定住所居住的,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 (含配偶父母)可以申请将常住户口登记在居住地社区集体户口;在城镇地区合法稳定就业的,可以申请将常住户口登记在就业单位集体户口或就业地社区集体户口。

制定实施配套政策中称,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如期完成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探索形成农户对 “三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支持和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以满足进城落户农民的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健全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通过鼓励用人单位自建、依托市场租赁和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先租后售、建立农业转移人口住房公积金制度、购房税费减免、强化房贷金融支持等方式,解决转户进城的农业转移人口住房困难。把进城落户农民住房问题纳入城镇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统筹安排解决,拓宽资金渠道,建立稳定投入机制,调整布局结构,原则上每年将1/3可分配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用于解决农业转移人口住房问题。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逐步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落实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等政策,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

可根据自身实际参加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

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进城落户农民,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建立劳动关系的进城落户农民可参加属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有相应医疗保险待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也可以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落实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和异地就医结算政策,妥善处理医保关系转移中有关利益,加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确保参保人的医保关系能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

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

加快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进城落户农民,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进城落户农民可在落户地参加和接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当地政府补贴,转入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已按照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仍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

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各地应合理调整城镇教育资源布局,坚持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主导地位,强化政策支持,加大保障力度,吸引企业和社会力量投资兴学办学,增加中小学和幼儿园学位供给,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加大对接纳进城落户农民较多的城镇和产业聚集区的教育资源建设投入和政策倾斜力度,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农 民随迁子女与城镇居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健全完善中小学生学籍的信息化管理机制,接入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进城落户居民子女转学升学提供便利。

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

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鼓励各州、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不断扩大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缩小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差距。督促各州、市根据 ?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加快制定实施办法并抓紧落实。

最后,方案要求健全落户统计体系,强化审计监督等。从2017年起,将农业转移人口、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情况和有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全省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有关部门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