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立
昆明在线 发布时间:2017-08-06
讯 记者昝娟娟 云南省政府日前下发《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成立云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本次普查工作2018年底完成。
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开展污染源普查,全面掌握云南省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对于准确判断当前我省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排头兵建设步伐,坚决保护好云南的绿水青山、蓝天白云、原野沃土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普查对象为云南省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2016年第4季度至2017年底为普查前期准备阶段,重点做好普查方案编制、普查工作试点以及宣传培训等工作。2018年为全面普查阶段,各地各部门组织开展普查,通过逐级审核汇总形成普查数据库,年底完成普查工作。2019年为总结发布阶段,重点做好普查工作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等工作。
为加强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云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其中,常务副省长宗国英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马文亮、省环境保护厅厅长张纪华、省统计局局长张云松任副组长。
《通知》明确,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云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编辑:钱嘉榀责任编辑: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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