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拟制定非遗保护相关条例 月底进行听证
昆明在线 发布时间:2019-01-18
讯 记者昝娟娟 为加强红河州行政区域内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非遗传承人”)的保护管理,保障非遗传承人的合法权益,《红河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管理条例》(听证稿)(以下简称《听证稿》)拟定于2017年10月底在州级行政中心红河会堂举行。
如何才能成为非遗传承人? 非遗传承人分为国家级、省级、州级和县(市)级四级。《听证稿》明确,熟练掌握并承续某项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该领域或所在区域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和影响力;积极开展传承活动,热心培养后继人才,在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中具有重要作用;遵纪守法,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德艺双馨的,可以申请或被推荐为非遗传承人。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研究的人员,以及不直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的其他人员,不得认定为非遗传承人。
非遗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
鼓励和支持非遗传承人多渠道开展传承、传播活动。非遗传承人向有关单位、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提供传统文化资料及其相关服务时,依照双方约定可以获得相应报酬。
《听证稿》明确,非遗传承人在非遗项目传承传播展示中享有署名权、表演权;在商业活动中开展传承展示有获得报酬的权利;维护所代表的非遗项目的完整权、改进作品权;有对自己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创作作品的展览权、发表权;有选择下一代传承人和传承方式的权利;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支持的权利等。
并规定非遗传承人需配合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开展项目调查和数据库建设,协助完整记录项目的真实存续情况和相关技能的操作程序、技术规范、原材料要求、技艺特点等;采取收徒、培训、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工作,无保留地对继承者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与项目密切相关的实物、资料等;参与有关政府部门和项目保护责任单位举办的展览、演示、培训、研讨、交流等活动。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障措施
《听证稿》中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非遗传承人的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非遗传承人保护专项资金用于非遗传承人保护;非遗传承人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适当给予生活补助。
县级以上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馆(传习所)、专题博物馆以及数据库,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宣传、展示、传承和保存,为非遗传承人提供宣传、展示、培训、传承平台。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专题博物馆,开设非遗传习馆(传习所),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展示活动。 编辑:甘凌菲责任编辑: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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