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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六届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及公务员集体评选表彰活动启动

昆明在线     发布时间:2018-08-13   
讯 记者江枫 经云南省委、省政府同意,近日,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下发了《关于开展云南省第六届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对推荐评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根据公务员奖励有关规定,全省拟表彰“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各10个,记一等功公务员和记一等功公务员集体各20个。

推荐评选工作从10月开始,至12底结束,评选范围包括全省列入公务员法管理的七类机关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其中副厅级以上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曾获得省级及以上“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的个人和集体,不属评选范围。

与往届相比,此次评选突出新时期好干部标准要求,重点评选以下个人和集体:一是在本职工作岗位上激情干事、勇于担当、开拓进取、甘于奉献,模范作用突出;二是坚持改革创新,勇于攻坚克难,在推进全省经济转型升级、脱贫攻坚、民生保障和实现“三个战略定位”等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中,业绩显著、贡献突出;三是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表现突出,事迹感人,在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乃至全省、全国有重大影响,得到群众广泛赞誉。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两审三公示一考察”(初审、复审,所在单位公示、州市级公示、省级公示、事迹考察)的程序,通过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把政治关、事迹关和程序关,确保评选表彰对象的先进性、典型性和时代性。

“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属公务员奖励的最高荣誉,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规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授予,评选周期为每五年开展一次。

1997年至2012年,全省共开展了五届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评选表彰活动,共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59名,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25个,记一等功公务员80名,记一等功公务员集体20个。

编辑:上官艳君责任编辑: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