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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7月起施行 更注重非遗数字化和社会化保护

昆明在线     发布时间:2018-08-12   
讯(记者 赵岗)非遗产品如何开发和创新?人才缺乏和保护力量单一问题怎么破?如何对非遗成果进行数字化和社会化保护?5月4日,记者从昆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昆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通过审核,将于2018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上述问题将得到解决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当下非遗保护短板:

管理不规范、保护力量单一

昆明市政府2009年出台了《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保护工作职责,但具体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人才缺乏、管理不够规范、保护力量单一等问题。

出台《昆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是昆明市落实非遗保护的重要举措,具有里程碑意义,将有效推进昆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发展。

新条例6大特点

《条例》内容共三十二条,规范了政府和部门职责,以及非遗保护、保存、管理等方面的内容。采用未分章节的立法体例,细化了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该条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进一步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明确了“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其相关工作”。

实行分类保护制度,《条例》第十五条提出实行分类保护,有针对性地采取记忆性、抢救性、生产性和整体性等不同保护措施。

注重体现地方特色,《条例》第五条明确“对少数民族地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给予重点扶持”,第二十二条鼓励、支持建立街区型、庭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基地、传习馆(所)和专题博物馆,第二十六条鼓励、支持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力。

鼓励和支持非遗产品的开发和创新,《条例》第十五条关于分类保护的内容中,提出“对存续状态较好,能够转化为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代表性项目,通过培育和开发市场、完善和创新产品或者服务等形式,实行生产性保护”;第二十条提出,单位和个人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符合文化产业发展优惠政策的,可以使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扶持”;第二十一条提出鼓励和支持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并依法予以保护。

注重发挥传承人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跨地区、跨区域传承与交流的情况明显增多,随之带来传承人属地认定与管理等问题,《条例》第二十五条提出,“鼓励和支持本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跨区域设立传承场所,依法开展传承活动。鼓励和支持本市行政区域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在本市传承、传播,并与本土文化融合发展”。对冒充非遗项目和传承人的,《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和颁发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标牌和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保护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名义开展活动”,并在第三十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推进非遗成果的数字化和社会化保护。数字化技术的出现和大量运用,改变了人们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也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新的技术手段。《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数字化保护,建立信息共享平台。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于社会生活,也依存于社会生活。必须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努力实现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传承的社会化。

《条例》第九条提出了“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收藏、展示、捐赠、资助、志愿服务以及开发文化产品等方式,依法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