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自然资源局关于清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告 嵩自然资告〔2019〕3号
昆明在线 发布时间:2019-09-21
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取消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指导意见的通知》(云财非税〔2018〕14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清退有关工作的通知》和《昆明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清退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建立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现将清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保证金清退范围我县行政区域内已核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2007年以来按照《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2006〕102号)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要求缴存的保证金。二、分类处置清退保证金(一)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的矿山,已缴存保证金的采矿权人在银行设立基金账户,向我局提出返还保证金书面申请,经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将已缴纳的保证金退还至矿山企业设立的基金账户。(二)采矿许可证过期,但正依法办理延续审批流程的矿山,已缴存的保证金退还矿权人在银行设立的基金账户,由采矿权人通过建立基金的方式筹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资金,单独反映基金提取情况。(三)采矿权责任主体已灭失的矿山,已缴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保证金上缴县财政并统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四)政策性关闭的矿山,保证金不予退还,保证金缴入县财政并统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三、有关要求符合保证金退还条件的,采矿权人向我局提出返还保证金书面申请,填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退还审核表》,同时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原嵩明县国土资源局开具的《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原件(已开具的提供)或保证金银行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和矿山企业银行账户(含基金账户)信息等材料作为附件,加盖公章后一同报送我局。我局负责审核材料,对符合返还条件的,在完成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一次性退还给采矿权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到我局办理申请退还保证金,逾期未申请返还的视为放弃申请退还保证金,保证金将缴入县财政并统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特此通告 嵩明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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