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不动产登记公示(继承人:王绍生 被继承人:王春惠)
昆明在线 发布时间:2019-09-05
现有坐落嵩明县城玉带路与兰茂路交叉口(迁移村39号嵩冶瑞园)房屋一套,权利人为王春惠,已同十四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十四冶(2012)字第0470号,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经我机构审核,此不动产为王春惠与金珍彩的夫妻共有财产,王春惠于2013年10月25日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王春惠的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序合法继承人。依据其合法继承人向我中心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其相关承诺和说明,现该不动产中属于王春惠名下的产权份额由其儿子王绍生一人继承。其他合法继承人金珍彩、王金兰、王朝勇、王金华已以书面形式放弃对上述财产的继承权。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现予以公示。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我机构将对该异议进行严格审查,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依据相关条例予以登记。
嵩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9月5日
嵩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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