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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明县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昆明在线     发布时间:2018-06-05   
一、 收费标准

1. 城(镇)居民10元/户.月;流动人口2.5元/人.月。

2.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部队按2元/月.人收取。

3. 学校、医院(不含医疗废弃物)、集贸市场、旅馆、酒店、娱乐场所、洗浴场所、交通运输、汽车维修、厂矿企业按实际产生垃圾量计收,标准为180元/吨。

4. 商铺:采用累进加价法计收。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0.5元/月.平方米;100—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0.4元/月.平方米;300—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0.3元/月.平方米;500—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0.2元/月.平方米;1000平方米以上0.1元/月.平方米。

5. 餐饮业1.5元/月.平方米,按经营面积计算。

6. 单位自清自运至垃圾中转站120元/吨;自清自运的车辆必须符合《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7. 垃圾处置场(填埋)的处置费收费标准71元/吨。

8. 粪便属于生活垃圾,粪便清掏清运处置费180元/吨;

9. 建筑垃圾(单位、居民改扩建装修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150元/吨,建筑工程类的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程序申报另行制定。

二、 优惠政策

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住户,凭嵩明县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经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核实后免于收费。

三、 收费方式

垃圾处理费由县环卫部门按照标准对垃圾产生者直接征收或委托相关部门收取。与自来水供水部门确定供水合同关系的用户,处理费以捆绑水费方式由环卫部门委托自来水供水部门按照标准向垃圾生产者收取;实行物业管理的单位和住宅小区未确定供水合同关系的用户,垃圾处理费可以由环卫部门直接收取,也可以委托物业公司收取;未实行物业管理和未确定供水合同关系的单位、住宅小区和居民户的垃圾处理费,可由提供服务的环卫部门直接收取,也可以委托单位、居民委员会收取。

四、 执行范围

嵩明县城市规划区范围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个体经营户、城市(镇)居民(含流动人口)。嵩明县杨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嵩明县职教基地管委会、省花卉示范园区管委会垃圾处置费标准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以上收费标准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