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义务兵家庭优待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
昆明在线 发布时间:2019-02-03
讯(都市时报记者 庞继光) 11月2日至16日,《昆明市义务兵家庭优待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城乡统一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确定。
优待金期限两年
《意见稿》指出,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兵家庭优待工作,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义务兵批准入伍地的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发放。高校在校生批准入伍后,由批准入伍地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当地义务兵入伍优待金标准给批准入伍青年家庭发放优待金。昆明高新技术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滇池旅游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倘甸产业园区及轿子山旅游开发区范围内的高校学生,在高校所在地报名应征的,按武装工作隶属关系,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办理入伍手续,入伍后其义务家庭优待金由高校所在地的开发(度假)园区发放。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城乡统一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确定。
根据义务兵服现役期限的规定,义务兵家庭享受优待金的期限为2年。提前退役的义务兵按照实际服役时间发给其家庭优待金。优待金按年度发放,每年12月底前发放到位。
对进西藏服役的义务兵家庭,除发给统一的优待金外,再发给一次性特殊优待金。其中: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安宁市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滇池旅游度假区不低于5000元,其他县(区)和开发(度假)区不低于3000元。进藏服役一次性特殊优待金应在部队审定新兵入伍资格后即行发放。
明确获荣誉称号或立功奖励标准
义务兵服役期间在部队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受奖的,凭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的立功受奖通知书或证书,在当年发放其家庭优待金时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10000元;荣立一等功的,增发5000元;荣立二等功的,增发3000元;荣立三等功的,增发1000元;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500元。一年度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受奖的,按其中最高奖项增发优待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义务兵家庭不予发放优待金:义务兵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被通缉、劳教、判刑的;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或文艺、体育专业人员;从非户籍所在地入伍的;违反征兵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入伍的。 编辑:上官艳君责任编辑: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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