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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劝法院民三庭发出首份调查令

昆明在线     发布时间:2019-01-05   

禄劝法院受理原告赵某诉被告赵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钟某(系原告赵某法定监护人)以原告赵某无法调取有关证据向本院申请调查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经审查决定,禄劝法院民三庭依法发出了第一份调查令。

调查令对代为调查事项、要求及不协助调查产生的后果进行了明确。对被调查单位或个人提出了要求,要求被调查单位和个人认证核对持令人姓名、单位无误后,在有效期内向持令人提供要求提供的证据。对本调查令指定调查内容以外的证据,明确被调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提供。对有义务协助调查令实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协助持令人收集、调查证据,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妨碍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

调查令发出后,被调查单位积极协助,当事人依法调取到有关证据。在严峻的案多人少审判形势中,调查令可缓解审判力量不足的矛盾,有效推动诉讼,有助于提升裁判的质量和效率。(县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