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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西安一小区买车位 交付时发现一大半都被消防门挡住

昆明在线     发布时间:2021-06-12   

  2018年5月,王先生在其小区购买了一个地下车位。两年后交付时,他大吃一惊,车位竟有一大半被消防门挡住,根本无法停车。几经协商未果后,其将小区置业公司诉至西安市未央区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车位购置费12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

  王先生说,车位是预售的,买的时候没有任何标注,看不出来旁边有无消防门。被告也承认车位规划的确有问题,没有将消防门标注清楚,不该将这样的问题车位出售给业主。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解除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退还车位购置款12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

  法官在此提醒,购买车位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签订合同。要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明确车位的类型、尺寸、位置等信息。二是如实告知。开发商在出售车位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车位的各项情况。虽然车位本身就因位置、大小不同存在价格差异,但开发商仍有义务如实告知,尤其要对车位周边的障碍物进行提示,不能侵犯购买者的知情权,更不能出售问题车位。若开发商存在故意欺诈或隐瞒车位情况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情形,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是及时维权。如果消费者发现存在欺诈问题,有权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华商报记者 宁军 通讯员 付蕾 赵媛坤



来源:-华商报 火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