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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一外卖员上门送餐被宠物狗咬伤 600元治疗费还是独自垫付

昆明在线     发布时间:2021-05-17   

  外卖小哥上门送餐时,顾客家中宠物狗突然窜出咬到其小腿,事发半个多月,治疗费用谁来承担?

  市民冯先生在西安花椒物流从事外卖工作,10月12日上午10时许,接到订单后,冯先生赶往地址所在西安市东举巷某小区送外卖,“顾客开门后,我将外卖递到她手里,哪知屋内突然窜出一只小狗,咬到我小腿脚踝。”冯先生说,他不知所措,下楼后联系公司,公司称让他上楼找顾客解决,“女顾客独自在家,我想再上去私自找对方不好,就先去医院打了针。”

  冯先生说,10月13日,他找到顾客协商此事时,对方已不承认,无奈下他报了警,“警方前来协调后,称对方能赔偿200元,我无法接受。”冯先生说,联系保险公司,对方称若是顾客养的宠物狗,而不是流浪狗,则无法走保险程序。

  华商报记者在冯先生提供的资料上看到,其被咬伤的位置位于左踝部,在医院的门诊病历中,查体显示为左侧踝部皮肤点状皮损,无出血,关节活动尚好,诊断为狗咬伤后,II级暴露。分别进行了清创、消毒,并注射了狂犬疫苗,花费600余元。

  冯先生说,因为此事,他已从公司离职,但600元的医药费顾客不承担,公司也未处理,他不知如何是好,“我想起诉顾客,但也无法得知顾客的信息……”冯先生说。

  11月1日,记者联系到负责处理冯先生一事的西安花椒物流有限公司尹经理,尹经理表示,首先,顾客家养的狗咬了外卖员,应由顾客赔偿处理。其次,公司可以支付给尹先生600元治疗费,但其提出的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以及让公司对其被狗咬后出现任何问题负责的要求,公司无法同意,“公司联系保险公司,但是这个情况确实走不了保险。”尹经理说,出事后,冯先生一直未来公司出面解决协商,因为多日的旷工,已自动离职。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卢霞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如果外卖小哥被宠物狗咬伤,其本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由宠物狗的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所受伤害构成伤残等级的,顾客还需赔偿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卢霞说,外卖公司是否应当就外卖小哥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应视外卖小哥与外卖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还是其他关系,进一步具体分析。

  华商报记者 于震

  




来源:-华商报 火币网